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环境评价及职业安全与卫生服务
    发布时间: 2017-07-12 17:38    
环境评价及职业安全与卫生服务


《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》第二十七条规定: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的规定,定期对工作场所进行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、评价。检测、评价结果存入用人单位职业卫生档案,定期向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并向劳动者公布。《工作场所职业卫生监督管理规定》(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7号)第二十条规定:存在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,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,每年至少进行一次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。


专业术语

工作场所(workplace):劳动者进行职业活动、并有用人单位直接或间接控制的所有工作地点。
职业危害(occupational hazard):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的工作有关基本、职业病和伤害。
职业性有害因素(occupational hazards):又称职业病危害因素,在职业活动中产生和(或)存在的、可能对职业人群、安全和作业能力造成不良影响的因素或条件,包括化学、物理、生物等因素。

我公司检测能力

我公司具有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与评价资质,实验室通过计量认证要求,检测项目范围广,可涵盖大多数行业的职业病危害因素,我公司本着科学、规范、公正的原则对外出具检测与评价报告,我公司备有专业检测队伍,并有专业人员对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进行识别,为企业了解现场工作场所有害因素的浓度情况提供依据